来源: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  作者: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  时间:2013-08-27

尊敬的审判长、审判员:

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某亲属的委托,指派黄XX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。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,查阅了相关案卷,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,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:

辩护人对公诉人对本案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,但在此想就本案事实部分做两点说明:

第一,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次盗窃罪案件中主观犯罪动机是临时的,是基于本身缺钱的基础上才导致与被告人李纯飞合谋区盗窃,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此次犯罪是临时的,应与其他惯偷等犯罪行为相区别,在法律上给与从轻处罚。

第二,关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问题。公诉人在起诉书中称被告人盗窃数额巨大,辩护人没有异议,但辩护人想说明的是本案被告人盗窃的具体数额是30497元,刚刚达到盗窃罪关于数额巨大的起点30000元,所以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。

另外,本案中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,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。

首先,从主观上来讲,被告人郑国强的主观恶性不大,系初犯,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处分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,与他平时法律意识不强和一时心存侥幸有很大关系。只是一念之差,心存侥幸所致,比起那些惯犯,或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来讲,其主观恶性并不算大。

其次,从犯罪后果来讲,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。被告人只是秘密地侵犯财产权,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人身权利构成危害。

第三,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,愿意痛改前非,重新做人。从庭审的证据可以看出,本案能够顺利地得以侦破,被告人积极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起了关键性的作用。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,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,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、全部、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,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,有改过自新、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。在看守所羁押期间,被告人服从管理,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。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,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,认罪态度良好。

综上所述,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,又系初犯,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,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,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、重新做人的机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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