来源:互联网 作者:互联网 时间:2013-12-06
盗窃与抢夺的界限——张明楷
(一)将抢夺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型,在世界范围内并不多见。德国、法国、日本等国刑法均未规定抢夺罪,对抢夺行为视不同情形分别认定为盗窃罪与抢劫罪:(1)单纯抢夺他人财物,成立盗窃罪;因为盗窃并不限于秘密窃取,相反包含了公然侵害占有的行为;①(2)如果利用行驶中的汽车、摩托车夺取他人财物,被害人不松手便存在生命、身体的危险时,便评价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夺取财物,成立抢劫罪;②(3)如果利用行驶中的汽车、摩托车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造成被害人伤害,则认定为抢劫致伤罪;③(4)如果利用行驶中的汽车、摩托车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,便成立抢劫致死罪。“因为如果超出单纯‘为了转移占有所必须的物理力’,存在伴随对生命、身体、自曱由的一定程度以上的危险的暴力、胁迫,便不能评价为窃取。”④我国刑法将抢夺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型,所以,对抢夺行为必须认定为抢夺罪,而不能视不同情形认定为盗窃罪与抢劫罪。这便产生了以下问题:如何厘定抢夺罪与盗窃罪、抢劫罪的界限?本文仅论述抢夺罪与盗窃罪的界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