来源: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  作者: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  时间:2013-09-05

学生发生安全事故,造成学生人身伤害,但学校已履行法定教育、管理和保护职责,管理无不当、无过错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:

校园内学生自杀、自伤或突发疾病,学校发现后已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;

学生自行上学、放学途中或擅自离校发生的;

学校放学清场后,非住校生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活动发生的;

学生在对抗性、竞争性体育活动中造成的意外伤害;

教职工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;

学生自身或学生之间因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或违法原因造成的;

不可抗力造成的;

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,学校无过错,不应当由学校承担的其他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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